法律要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带来的挑战呢?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2655    分享到:

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各国抢占全球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制高点的关键所在。目前国内自动驾驶汽车仍处于测试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商业化指日可待,但也会带来法律责任认定的问题。

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标准

2020年3月9日,工信部科技司根据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发布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发布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2021年1月1日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的分级,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条件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 0-5 级:

1.0 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2.1 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 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2 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 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4.3 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5.4 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6.5 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驾驶自动化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但目前市场上售卖的所谓“自动驾驶汽车”大多属于L2级别。严格说只有L3-L5级别,才能算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将对法律责任认定带来的挑战

一、民事责任的认定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赔偿损失问题。这方面的归责层次较为清晰:第一步,判断自动驾驶功能是否开启。若未开启,可以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若开启,责任追究可能涉及多方。

首先,有观点认为,根据“谁使用、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汽车所有人享受了技术带来的利益,就有义务对汽车进行妥善保管。而乘客通常是实际购买服务的消费者,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的干预,由乘客承担责任缺乏法理基础。其次,由设计、生产自动驾驶汽车驾驶模式和智能设备的制造者承担责任具有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制造者破产后,受害方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赔付的情况。

二、刑事责任的认定

相较于民事归责,自动驾驶汽车刑事归责更为复杂。L3-L5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刑事归责涉及到两个方面:驾驶员以及生产商、销售商。

L3级别依然由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共同完成驾驶任务,此时驾驶员依然具有注意义务。如果驾驶员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我们不能苛求驾驶员在自动驾驶模式下仍然时刻监测驾驶环境和行驶状态,对于其过失的认定要从严把握。L4-L5级别层面,自动驾驶汽车已实现高度或者完全接管,“驾驶员”已脱离驾驶状态,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销售商要对其生产、销售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生产商能够证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学习、测试过程均符合标准,并且履行了说明和警示义务,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认定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十分慎重。交通肇事行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不可能对车辆行驶过程中某一个肇事行为、结果具有预见和避免的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把肇事结果归责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制造、销售等相关厂商,那么风险链条就会无限延长,汽车上路的任何危险都可能导致上述厂商的刑事责任,但是目前社会体系是无法支持此种归责模式的。

法条链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第1238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第155条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作者:王莹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