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当事人咨询:客户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客户的抵押物需要在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办理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填写抵押期限,而且要求填写的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一样长,那借款若到期了抵押是否也到期?如果抵押期限过了,抵押权是不是也随之丧失了?是否需要向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再次登记续押?
其实担保债务履行期限经过不影响抵押权效力,抵押登记依然有效,银行对抵押物依然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另外, 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规定)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结合上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担保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期限到期,抵押权并不消灭。但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其享有的抵押权也并非一直无限延续下去。
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未行使的,法院将不予保护该抵押权。贵行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张实现债权,主张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赵红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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