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3043    分享到:

近日有一个怀孕女性朋友问我,她老板给她发微信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让她工作到这个月底,她该怎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我让她提供一下劳动合同,结果发现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当时并未到期。而她怀孕已经六个月了,问我她该怎么办。

这里面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合同的性质。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劳动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劳动者的人身受到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而劳务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一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务,对方支付等价报酬。前者受劳动法律规范约束,而后者属于民法范畴。

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满足三方面法律特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根据其提供的合同显示,其中明确规定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毫无疑问,即便其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其双方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女性劳动者尤其是孕期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首先,劳动者处于怀孕期间,劳动合同也未到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工作到月底不再上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有哪些情形呢?该种情况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大体包括劳动者过错原因解除、非劳动者过错原因解除以及经济裁员解除。在劳动者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而在非劳动者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方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

但是相比于一般的劳动者,处于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性更属于弱势需要保护的群体,而赔偿金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时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性职工可以享受包括休产假、适当减轻劳动量、享受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等等。

相关条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基于上述原因,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不够充分以及用人单位出于节省成本的因素,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往往会对女性劳动者设置不合理门槛或者进行歧视性差别待遇。比如,要求女性员工几年之内不能怀孕、缩短产假时间、降低生育津贴等。因此,女性劳动者一定要注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用人单位设置不合理条款,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党阳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