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现代汉语词典》注释为:“诚实,守信用”。我国古代也有将诚信与忠并用的记载,《弟子规》中讲:“首孝悌,次谨信。”谨信,即“忠信”。在这里,孝悌教人做人,忠信教人做事。“忠”乃是无私,尽心竭力,相互扶持;“信”乃是诚实,真心诚意,信守承诺。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诚信逐步从国家法律和道德约束两个层面,演变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原则既体现为国家上层建筑,即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实质是传统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对行为主体带着道德调节和法律约束的双重功能。同时,又在现实市场经济活动中,通过口耳相传,以一种意识形态方式在道德层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律师作为精通法律、为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担当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特殊使命,这种特殊使命天然地要求律师在具有崇高的法律情感和坚定的法治信念的同时,必须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怀和职业操守,其中最根本就是诚信。由此,诚信便成为了律师的执业之本、立身之本。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指出,“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该《通知》从委托代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等四个方面要求加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律师诚信监督。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本着公平、恪守信用的原则,采取一切合法、合于道德的方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律师必须以最大努力、最高效率、最谨慎之态度为委托人利益工作,最终使每一项委托得到完美处理,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执业生涯的始终。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共同体,决定了诚信必将作为这个共同体的基础而存在。韬达律所将诚信作为律所文化的一部分,与律师以诚信为执业之本的职业道德规范相一致,同时也与“立群须互信”的传统道德观念相一致。人类社会之初,面对洪水、干旱等灾害的侵袭,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原始人类只有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得以生存,于是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部落中,成员对集体、成员之间、成员与首领之间是忠诚互信、休戚与共的。这就是韬达律所的立所之基:唯有律所同仁之间高度互信,才能合作共赢;年轻律师与诸多律师前辈相互扶持才能共同发展;个人与集体的荣辱与共,才能共创辉煌。这些忠诚互信,不仅体现于业务与利益,更见于细微点滴之处,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的细节,体现的是个人修养,流露的是成员对集体与其他成员的忠诚互信,彰显的是律所文化,确立的是立所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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