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柔性执法
发布时间:2021-12-06     浏览量:3211    分享到:

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首违不罚”。

但事实上,“首违不罚”并非今日才提出的概念,而是从执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实务中的经验经过上层建筑的检验后再次外化为立法,被行政处罚法立法进一步采纳。

那么什么叫“首违不罚”,它又是怎么在执法中内化的?“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的重要表现,有利于规范执法自由裁量,转变执法理念和执法作风,为创建法治型社会贡献了重要力量。

如何确定“首违”,具体还是要以法为准。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这直接体现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措施,也贯彻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这三个要件也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缺一不可。

初次违法需要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也即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不能单凭当事人自述,最好执法人员结合监管档案、监管资料来判定是否为初次违法,这需要在执法部门中推广建立电子监管档案,以方便对过往的监管情况追溯和检索。这就体现出“三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关于及时改正,可以是当事人主动改正,也可以是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的被动按期改正。

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判定,要结合违法时间持续长短、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大小、违法行为性质轻重等因素综合考量,而不是对其中一项因素考量。

其中关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意味着一般情形下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要免予行政处罚,但是在特别情形下也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当然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首违不罚规则原则性较强,要用对,用好并将这项规则落到实处还得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制度。关键要有“首违不罚清单”,即针对各个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轻微,违法主体有哪些表现属于及时改正,执法者对哪些具体行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执法者提供看见摸得着的具体依据提升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并把首违不罚裁量纳入自由裁量管理范。

首违不罚不是简单的不罚了事,而是要有必要教育,达到让违法者认错改错防错的目的。“首违不罚”并不意味着在程序方面可以降低要求,针对首违不罚也要有严格的程序,要用真实的调查证据和缜密的流程来保障首违不罚的适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用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作者:苏钰彤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