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所欠债务应如何处置?
发布时间:2021-12-20     浏览量:3025    分享到:

中国民谚有云:“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如因各种原因在债务偿还清楚之前去世,那么究竟是人亡债息还是应由债务人的其他关系人偿还呢?笔者试从一真实案例为大家剖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20157月,浙江省的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好友陈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此后的债权到期期间内,陈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均未果。2016年,张某因意外事件而去世,其父母、妻儿继承了相应的遗产。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的5名继承人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张某的父母、儿子辩称,他们不知道有该借款的存在,并质疑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

管辖该案件的浙江省某基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其中三被告虽然对案涉借款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均是张某的继承人,且均未表示放弃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故判决五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陈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本人,如果债务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合法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是无遗产可供继承或者家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对于出借人而言,一旦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种种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讼累。

从法学理论上来讲,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如出借人死亡,其继承人在继承后可以持借条等凭证向债务人追讨欠款。然而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债务人往往面临着以下两方面的难题:

一是信息不对称,即原本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出借人去世,现由其继承人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意味着债务人所面对的可能是其完全陌生的出借人,也可能其对于借条外的其他事实的确一概不知,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对借款及归还事实的错位,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

二是举证困难,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无第三人的参与,且以现金往来为主,且极少留下书面收据。这就使得出借人去世,让原本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需要债务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都为还款举证增加了难度。即使债务人有证人作证,但其证明效力容易因各种因素而打折扣,增加败诉风险。

针对此类法律关系现实中的问题,律师总结历年办案经验,向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务必及时主张债权或按约履行债务。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因法谚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一旦权利过期则一切免谈。

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向债务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实际层面丧失了胜诉的希望。

如知晓债务人死亡,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尚未分割,可以和其继承人友好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然后再行继承;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法院起诉,同时可采取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律师咨询。

此外,还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拖延还款,一旦出现出借人死亡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借款就不用归还,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自证。

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讨时,债务人应主动履行;如暂时不能按约归还,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并获得相应延展期。凡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一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最好有专业律师、基层组织、亲属或双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这样一旦日后发生争议,更有利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更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

由笔者个人的办案经验,还想提醒大家的是,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使支付留痕、查找便利,一般而言留痕并非一件难事。

债务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作者:刘陈旭光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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