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普法: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权利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21-12-27     浏览量:3187    分享到:

一、公益性岗位概念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同时,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二、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无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不得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公益性岗位成为部分人员的长期工作岗位,不利于安排其他需要照顾的就业困难群体;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则是为了减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接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缓解困难人员的就业难度。

三、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如前文所述,虽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别承担,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因此,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则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当与其他劳动者一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亲属有权要求丧葬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的最新补偿标准参照下表:

271640567959121510.png

2.png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