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拒不出具发票时,付款人能否依据合同约定直接扣除发票相应税金?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量:3137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该规定确定了出卖人和承揽人向买受人和定作人开具发票的从给付义务。

依法纳税并开具发票系纳税人负有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受当事人约定的影响。接受增值税发票一方亦无权免除纳税人该项义务;也不能约定在支付货款或定做价款时直接扣除发票相应税金。

案情简介

甲公司(某五金加工厂)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约》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月需求量加工零件并备安全库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签回之对账单,于当月25日之前将发票全部送至乙公司。如遇节日可顺延一天,超期一律作退票处理,对账业务转入次月进行,货款顺延,特殊情况则提前以书面形式发函至乙公司签核,否则延期的对账会自动扣除税金部分,……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了乙公司结欠甲公司的加工款数额叁万元,甲公司尚有贰万元加工款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在庭审中乙公司认为,甲应当在支付货款之前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自己有权按17%的税率扣除相应的税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作为从事加工经营公司,负有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及向被告交付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并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但是,甲公司不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时,如允许乙公司在未收到增值税发票时即在加工款中相应扣除税款,则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故采购合约中关于扣除增值税税金的约定无效。

法院判决

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加工款叁万元人民币。单法院同时向乙公司释明,如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导致其经济损失的,可以另案诉讼予以主张。

律师观点

收款方作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开具发票系其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受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影响。付款方亦无权免除纳税人该项义务。同样,付款人一方也不能约定在支付货款或定做价款时直接扣除发票相应税金。

如付款方直接按照税率扣除相应的税款,则实际上免除了收款方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不但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使得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受到损害,并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款的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直接扣除增值税发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收款方拒不履行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时,收款方救济途径:

1、付款方依法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款方赔偿因其未出具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