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3561    分享到:

除名制度,最初是从合伙企业、人合公司等以无限责任为特点的商事主体中发展起来的,目的是解决合伙人、无限责任股东的“个人行为能力或债务承担能力减损,危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立法演进中,除名制度扩展出对严重损害团体利益或者严重不履行对商事组织义务的成员进行惩罚,以及替代不经济的团体解散、满足团体自治需要等作用,适用对象也不再限于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股东,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同样可以被除名。除名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尽管他们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

“问题”股东的问题表现

问题股东往往表现为只想赚钱,不想出资,或虚假出资;股东为泄私愤,披露公司内部信息;同公司竞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忠实等行为。

“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危害

“问题”股东威胁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创业合作伙伴非常重要,遇到猪队友,会破坏信任与合作,没了信任犹如一盘散沙,如何成功?

股东除名的价值

通过对问题股东的除名,维护了资本真实,维护股东之间信任与合作,惩戒了问题股东,企业得以维持,公司自治水平得到了更大的提高。

“问题”股东除名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除名前置程序

股东除名应由公司采取书面形式将催告事由、纠正合理期限、公司账户信息、逾期纠正法律后果等送达至瑕疵股东,排除被除名股东的表决权并不意味着能够不通知其股东会的召开,也不意味着能够排除该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的权利,否则构成程序瑕疵。

被除名股东是否具有表决权

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股东未出资却控制公司表决权损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排除其表决权,符合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制度功能。

除名权是形成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公司即享有单方面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权利。如果认为被除名的大股东仍然享有表决权的话,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将会被虚置,失去其意义。故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而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在未出资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如果不适用表决权排除,将导致股东除名制度被架空。

目前公司法修法之际,很多学者建议应建立股东除名之诉,以提高市场主体运行效率。我们对此保持期待。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