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我们认识到什么叫合同,这一节咱们来浅谈一下合同的效力性问题,因为篇幅有限,这一节分为上下两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到,依法缔结的合同,自双方签字并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后即刻生效,但是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除外。这里面说明一点,“等”一般包括批准、登记、备案,更细说一点则是,要办理批准手续而未办理的,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一般不生效,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不会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或无法产生对世效果)。
需要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购买商业银行5%以上或购买保险公司5%以上的股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涉农土地性质变更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六、集体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七、武器装备研制合同。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国家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的合同,报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其中属于一级定型委员会审批定型项目的合同(不含附件),由使用部门报总参谋部和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他的合同,经当事人签字即行生效”。
八、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九、技术进口、出口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十、经营者集中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以上十类就是常见的需要办理批准的合同种类,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基本都属于国家的重点项目,在日常生活中,个人所面临的合同基本不会牵扯其中,即使面临签署相关的合同,也仅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批准即可。下半节,咱们再浅谈一下“依法成立”中的“法”是什么意思。
作者:齐志华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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