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套路的破解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2681    分享到:

民间借贷是亲朋好友之间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而进行的资金拆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以发放贷款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组织和个人,甚至出现了套路贷、高利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放贷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

常见的职业放贷套路有虚增借贷金额;在借款数额中包含利息、制造虚假给付痕迹;仅给付部分借款但刻意营造借款人已经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恶意制造违约;还款时给借款人设置种种障碍;在借款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介绍其他人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要求借款人使用现金方式还本付息且不出具凭证等。这些方式严重侵害了借款人利益、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均持否定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为了遏制职业放贷、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借贷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时,侧重于借款金额、款项来源、当事人经济能力、交付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对于借贷金额较小的民间借贷案件,侧重于审查借据中借款数额、利息约定、借款日期等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是否有违日常生活经验,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适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诚信举证、虚假陈述者。通过多要素综合分析,对职业放贷进行判断,使法律条款落到了实处。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行为一旦被判断为职业放贷,很多法院便会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主张的利息,也会因涉案借贷关系无效,使得利息约定亦属无效,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支持。

人民法院做出的无效认定,从源头上消除该行业的可获得利益,从而降低职业放贷人从事放贷业务的积极性,减少了职业放贷人的出现,维护了金融秩序和借款人的利益。

作者:欧厚国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