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设计质量缺陷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量:2714    分享到:

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已成为主流的工程发承包模式,该模式下发包人设计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包人要求错误

发包人要求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便可能对设计质量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质量出现缺陷。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列举,通常包括工程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装要求、事件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主要人员资格、培训、分包、设备供应商等要求。

这些要求如果发生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经过认真核查也无法发现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发包人未尽到在合理时间审核并发现的义务,则可以认定承包人对此也有过错,承包人对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指定设计人承担设计任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与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晨报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晨报人自行完成”。

上述规定是限制总承包人利用分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但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的设计缺陷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该按照勘察人、设计人的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发包人是否给与总承包人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复核,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可以由承包人通过合理的复核而确认,从而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四、非因发包人过错的法律法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原因导致的设计质量缺陷,双方在设计对此类风险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建市政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此情形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