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问答(二)
发布时间:2022-11-23     浏览量:2534    分享到:

承接上期,我们继续解答。

五、物业利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空地用做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归谁?

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不得挪作私用。

物业将业主共有部分作为停车场对外出租,首先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其次全体业主享有对该部分收益情况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当公开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情况;最后,因该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物业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六、业主在小区里面摔倒了,能让物业承担责任吗?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物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履行义务。需确认导致业主摔倒(即人身损害)的原因是“物业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还是“业主自身原因”;若为前者物业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为后者且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业主不得要求物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高空抛物案件能够确定直接侵权人的,若物业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其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等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八、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新物业接管之前,原物业能要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吗?

答: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接管前原物业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故原物业可以要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以上为笔者整理的八个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愿能与君共勉。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