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停工停业,企业是否应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困扰着企业。
在民事合同中,针对合同双方的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以免责,不会产生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同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与劳动者相关的法规规章等,均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即使出现了不可抗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应维护。
避免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现将相应规定整理如下。
一、用人单位不得中止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四、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作者:邓万青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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