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是否应由子还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量: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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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在2018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王某借款共计100,000元,约定月息两分。李某偿还20,00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立即对李某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8月,王某得知李某已去世,其在乡镇上有一处自建房屋,且该房屋已被其子李某某继承。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继承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但是如果选择继承,则继承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作为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先要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偿还的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本案李某某应当在继承房屋的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虽然我国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也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作者:李广武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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