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发包人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发承包合同确定的签证签字人员)和现场经理等人员。
实务中遇到的最多问题是在现场经理要求承包人做工程变更,但项目经理经常找不见人或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签字,承包人拿不到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签证,就要求现场经理在签证上签字,但在工程结算时又确认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现场经理的签字是否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呢?
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所作的签证依法有效。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作出签证,其职务或者代表行为仍应确认为有效,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发包人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是由发包人派驻现场并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相关的具体事宜,其超越内部授权但已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一般应当确认此类签证有效。例外情况是,若施工人明知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超越权限的,则该现场代表的签证对发包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因其并非一方当事人任命代表该方履行合同的现场负责人,其在施工现场通常也不具有确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等职责。故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施工方负有必要审查和审慎注意的义务,核实清楚其是否有相应的授权。
因此,在施工合同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所做出的签证,尤其是超越权限的签证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第十一条
要严格把握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签证和确认。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限。
《北京高院解答》第九条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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