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如何约定保密义务?
发布时间:2023-02-28     浏览量:2230    分享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约定保密义务的形式:

(一)用人单位与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

即保密对象,为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得到实质保障,建议对此作广义解释。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全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等其他主体。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保密条款应具备的内容:

(一)保密内容:

1.应当满足商业秘密“三性”。即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实用性: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2.用人单位在认定商业秘密时,请务必确保采取了与该秘密同等级别的保密措施,否则在发生争议时难以将该“秘密”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而难以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获得支持。

(二)保密对象:在第二个标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中已写明,笔者不再赘述。

(三)保密期限:

相关法律并未对保密期限做出明确限定。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分为:短期、长期、永久三种类型,具体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如果存在竞业限制条款的,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务必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1.直接约定违约金,根据该保密对象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约定同等级别的违约金数额;2.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保密对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此种方式存在难以明确实际损失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为笔者对用人单位约定保密义务的梳理,下期将结合案例开展进一步分析。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