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2457    分享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因为勘察人和设计人处于有利地位,在拖欠费用时可以不交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且拖欠数额不大,远不如拖欠工程价款严重。

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消防工程承包人等,另外,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优先受偿权该如何行使呢?

第一种方法

与发包人协商折价。

在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到来后,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达成建设工程抵顶工程款协议。此种方式有利于承包人节约诉讼成本,但该方式可能诱发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损害该建设工程上其他权利人利益的风险。因此,在双方折价的情况下,需要相应的规范机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如果其他权利人发现抵顶协议损害其自身权益,则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方法

以提起诉讼方式或申请仲裁方式主张。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一般而言,承包人可以先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确认之诉或确权申请,然后请求拍卖建设工程,此种方式主要通过裁判文书的既判力来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则承包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提出该申请就意味着向发包人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方法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

以书面形式行使优先受偿权一般应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合同,协议,催款函等书面文件;

第二,有明确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表示,仅以书面向发包人催收工程款并不能直接得出承包人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结论;

第三,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收到有关书面通知。

当然如果双方在规定期间签订的书面协议对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确认,则承包人只需提供有关协议书予以证明即可。

建设工程纠纷错综复杂,遇到专业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工程律师。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