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放活土地经营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7     浏览量:2198    分享到:

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而其中的重要抓手,就是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个问题关乎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一、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这与我国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政策相一致。

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在理论和政策上明确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的关系。稳定,就是要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就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以“三权分置”作为基本遵循,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和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来应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以不变应万变,这样有利于使土地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能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将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三、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简要解读

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与时俱进的制度保障。

《办法》一是明确了流转范围,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对于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

二是增加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增加了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的相关规定。通过正面列举方式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是提到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问题,《办法》第十四条提到: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作者:刘佳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