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诉刘某、黄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和黄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34912元及逾期利息。刘某、黄某两人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20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刘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并知晓执行义务后拒绝执行,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将名下持有的某生态综合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份作价1800万元无偿转让给龙某,在2019年5月22日将名下持有的某餐饮有限公司95%的股权(出资额为28.5万元)以1元价格转让给梁某。刘某对其名下上述股权无偿、低价转让行为,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后经顺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前述案例中的刘某之所以被处以刑罚,系刘某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转移、低价变卖其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缺乏认知,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致使其轻则面临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重则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拘留,更严重的,如前述案例中的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如下五种情形: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一、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将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罚款。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同样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其中载明:“一、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五、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六、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以下八种: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结语
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这将会给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切勿因小失大,从而使自身面临刑事处罚。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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