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亲送彩礼,分手退不退?
发布时间:2023-04-13     浏览量:3454    分享到: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为推动解决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问题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政府出台了各种指导意见提倡建立文明乡风。但实际我国每年因婚约彩礼返还纠纷确一直存在,本篇文章以河南商丘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年8月4日商中法〔2020〕106号)中的相关规定分享彩礼退还相关法律问题。

一、彩礼的范围

河南商丘中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20年8月4日商中法〔2020〕106号)第2条明确规定:“彩礼的范围。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对于彩礼的范围也并不一致,具体认定应当以当地的法院认定标准为准。

二、彩礼返还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数额。

三、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

实践中,彩礼返还的主体是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若婚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虽成年,但彩礼交付给对方父母或彩礼是家庭财产等,可将婚约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共同原告或被告。不得仅将父母单独列为被告。

四、彩礼返还的标准

河南商丘中院2022年《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方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70%;

(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四)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的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五、法院关于彩礼返还的实务要点分享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时,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对于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对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但确有证据证明材料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由女方及接受彩礼的女方家庭成员共同返还,陪嫁物品价值相应扣除。

(三)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及购置结婚用品部分,应予扣减。

(四)为结婚目的而赠与,离婚时,赠与物构成不当得利。

(五)订婚后死亡,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返还受赠财物。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