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索引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新增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送达制度。行政机关釆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当事人不同意釆用电子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釆用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为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九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实操指引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据此,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实践中争议焦点为电子送达中“受送达人同意”的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三十五项:“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也即,受送达人为单位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虽未在事前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在行政执法人员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其回复收悉或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实体内容的申辩,可视为已经完成本次电子送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作者:苏钰彤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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