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将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纳入诉讼解决,并将适用主体扩大到在职的劳动者,适用时间不限于劳动者退休后。
因此,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在起诉时须注意区分,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5年的,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者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作者:刘佳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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