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占比逐渐增大,但由于与传统燃油车结构存在不同,因此原本适用于传统燃油车的保险规则不能很好的推广到新能源汽车上。比如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能否以投保车辆损失险要求理赔?
由于在新能源汽车上起火自燃的原因较之传统燃油车情况更为复杂,其中争议较大的就是因车辆电池原因造成的车辆起火。
对此,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明确规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 》免责条款约定:“因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但关于免责条款中的“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的具体含义该示范条款并未明确,实践中目前也未有法院对此给出明确判断。
因此该免责条款的适用与否,一方面需要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以及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来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明确告知投保人并释明保险免责条款的内容。
律师总结
作为保险受益人,当出现新能源车辆自燃产生的车损险纠纷时,应当确定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起火原因是否利于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或者联系保险公司、生产厂家共同向鉴定机构申请对车辆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明确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
但如果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未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提示或明确说明保险免责条款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保险受益人可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作者:杜霏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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