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律所丁岩林博士律师应邀参加陕西省高院召开的“三个《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量:3409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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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陕西省高院召开“加强秦岭·黄河·汉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陕西法院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美丽陕西建设。

陕西省高院副院长巩富文、陕西省发改委副主任温志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陕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宇涛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陕西省高院宣教处处长张娅主持。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丁岩林博士律师应邀参加此次发布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基于秦岭的生态环境特点,借鉴秦岭沿线省份法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紧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司法服务保障秦岭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审判指引。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20个条文。《意见》提出,要从强化秦岭植被保护、切实保护秦岭的水资源、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开发建设活动、加强秦岭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秦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加大秦岭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7个方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使命,展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担当作为。《意见》要求,要坚持守正创新,围绕加强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积极发挥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机制、规范秦岭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秦岭环资审判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秦岭司法保护基地功能、延伸司法审判服务职能、强化外部联动沟通配合、拓展秦岭范围司法协作力度、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加大秦岭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10个方面,谱写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新篇章。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基于陕西省黄河流域辖区的生态环境特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为基调,借鉴沿黄省份的经验做法,结合陕西黄河流域生态要素齐全、生态功能区集中、文化底蕴深厚的特色,创新性地以生态环境要素和生态功能保护为切入点,为司法服务保障陕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和审判指引。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22个条文。《意见》指出,陕西省位处黄河中游,地理位置重要,生态功能突出”,全省法院应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把握立法精神,强化司法保护,立足发展大局,共建美丽陕西。《意见》围绕严格预防和治理黄河流域污染、保护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依法审理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审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等9个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见》要求,要围绕有序推进“专门化”建设、探索跨区划集中管辖、规范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加强府院协同联动、推进执法司法衔接等10个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

《意见》紧扣“服务保障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审判实践和全省实际,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意见》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18个条文。《意见》提出,要深刻认识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履行贯彻《长江保护法》的职责使命,因地制宜全面统筹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水发展。《意见》指出,要全面提升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能力水平,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创新环境资源案件执行方式。《意见》要求,要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体系等10个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汇聚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丁岩林博士律师介绍

丁岩林,男,山东沾化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部长。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永和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陕西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陕西省、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咨询专家,西安市、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渭南市政府立法专家;汉中市、西安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西安市打击野生动物犯罪专家委员会专家,陕西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中欧环境治理项目——陕西、广西、甘肃环境法官培训与能力建设项目专家,第三届陕西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监事;延安市环保产业协会法律专家,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培训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陕西电视台《今日点击》节目特约评论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蓝田县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区人民政府、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公益环保组织(西安市同大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空气侠、咸阳市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上海闵行区环境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陕西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安市环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先后工作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海洋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著两部,文章多篇,多次参与和主持国家与地方环境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西安市政府常务会、铜川市政府常务会、汉中市政府常务会以及各区县中心理论组、常务会,陕西、甘肃、广西高院、甘肃矿区法院以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队伍以及中国兵器集团、神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培训数百次。

为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具专家意见(长武某煤矿矿井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陕北某采油厂钻井石油泄露鉴定评估、陕西某有色金属扩建产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参加了数十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家论证(临潼成品油污染地下水案、某市渭河倾倒危废案、某地活性剂污染渭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等);成功代理了陕西省第一起黄标车诉讼案、陕西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西安市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无罪)、陕北某污染环境罪案(不起诉)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的处理。

主持起草的地方立法项目:

《西安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研究 西安市环保局2016.

《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榆林市环保局2017.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陕西省城市集中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铜川市环保局2019.

《铜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铜川市环保局2020.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咸阳市环保局2019.

《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前期论证研究  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2019-2020.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著作类:

1.合著《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5.

2.合著《环境法适用的理论实践与欧盟经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

3.合著《环境资源法学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3.

作者: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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