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5-22     浏览量:2411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施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那认定无效后如何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利益呢?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如何计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全额折价补偿给承包人。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一般都会按照一定的费率计收管理费,即便固定总价中没有直接体现管理费,但在承包方报价中也是包含管理费的,因此该管理费都是全额补偿给承包人。

管理费是承包方在实际施工中施工组织协调等工作必需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考虑承包人的过错以及该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裁判。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利润是否计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法通过恢复原状来处理,只能采用损失赔偿和折价赔偿作为处理方式,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合同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的价值取向是,行为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实践中,导致合同无效往往是承包方和发包方都有错,因此从违法行为中获取额外利益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因此,合同无效,施工企业通常不能计取利润,除非承包方对合同的无效没有任何过错,在此情况下,则可以把合理的利润作为损失,进而要求发包方予以赔偿或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是否计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自始无效,相应的合同条款包括违约金条款(除解决争议的条款外)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该违约金不存在计取。但违约金条款无效,并不等于违约的事实行为给对方所造成的违约损失不予赔偿。

违约金不能直接计取,但如果因相对方违约事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再结合双方的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决违约方承担一定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综复杂,遇到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工程律师。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