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6月1日晚上20:00,在延安市黄龙县举办“陕西省2023年六五环境日主场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暨“三秦最美环保人”颁奖典礼。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丁岩林博士应邀参加本次活动并荣获“三秦最美环保人”称号。

颁奖典礼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孙丽为我律所丁岩林博士律师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赵志勇颁奖。

本次“三秦最美环保人”评选活动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中共陕西省委网信办、中共陕西省委文明办、陕西省广播电视局共同主办,以全省各行各业为三秦大地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充分体现时代特色的先进个人为候选对象,通过单位推荐、严格筛选、集中展示、网络投票、专家综合评定,最终我律所丁岩林博士律师等9人获得“三秦最美环保人”命名。
主办方表示,希望通过“三秦最美环保人”的评选,能够把推选过程变成学习宣传的过程,变成推动工作的过程,激发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汲取榜样力量,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美丽陕西建设当中,共同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丁岩林博士律师介绍
丁岩林,男,山东沾化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环境资源法律事务部部长。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永和精工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陕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全国环境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陕西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陕西省、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咨询专家,西安市、汉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渭南市政府立法专家;汉中市、西安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专家,西安市打击野生动物犯罪专家委员会专家,陕西省“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中欧环境治理项目——陕西、广西、甘肃环境法官培训与能力建设项目专家,第三届陕西环保志愿者联合会监事;延安市环保产业协会法律专家,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培训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陕西电视台《今日点击》节目特约评论员。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蓝田县生态环境局、西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区人民政府、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担任公益环保组织(西安市同大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所、空气侠、咸阳市生态环保志愿者协会、上海闵行区环境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法律顾问。陕西省环境资源法学会常务理事,西安市环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先后工作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海洋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合著两部,文章多篇,多次参与和主持国家与地方环境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西安市政府常务会、铜川市政府常务会、汉中市政府常务会以及各区县中心理论组、常务会,陕西、甘肃、广西高院、甘肃矿区法院以及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队伍以及中国兵器集团、神华集团等企事业单位培训数百次。
为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出具专家意见(长武某煤矿矿井水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陕北某采油厂钻井石油泄露鉴定评估、陕西某有色金属扩建产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参加了数十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专家论证(临潼成品油污染地下水案、某市渭河倾倒危废案、某地活性剂污染渭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案等);成功代理了陕西省第一起黄标车诉讼案、陕西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西安市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陕西省第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无罪)、陕北某污染环境罪案(不起诉)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案件的处理。
主持起草的地方立法项目:
《西安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研究 西安市环保局2016.
《榆林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榆林市环保局2017.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陕西省城市集中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陕西省环保厅2019-2020.
《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铜川市环保局2019.
《铜川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铜川市环保局2020.
《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咸阳市环保局2019.
《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前期论证研究 陕西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2019-2020.
《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
著作类:
1.合著《环境法基础理论研究》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5.
2.合著《环境法适用的理论实践与欧盟经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8.
3.合著《环境资源法学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0.3.
作者:行政部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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