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招标项目,未招标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违反公开招标法定程度是否将影响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呢?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情形,违反公开招标法定程序的行为会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一是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是因招标人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的,给予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是招标前,招投标双方已经就招标内容先行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四是招投标双方串通或者投标人串通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幸会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五是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六是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投标双方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基于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但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情形,而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建设工程纠纷错综复杂,遇到专业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工程律师。
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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