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及其辩护(代理)思路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量:3852    分享到:

刑民交叉案件,又称为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根据上述定义,以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就是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从诉讼法的视角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诉讼程序。

陈兴良教授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一文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进行了论述,本文作者沿用该文相关论述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进一步进行讨论。

刑民交叉案件,既然称为案件,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应当以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为内容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因此,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刑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看刑民交叉案件,其中实体法是指刑法和民法,程序法则是指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同的部门法侧重的内容各不相同。

陈老师在文章中将刑民交叉分为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诉讼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从三个不同侧重面分别阐述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民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民法学者关注的是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即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诉讼法意义上的刑民交叉,诉讼法学者则主要关注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竞合的情况下,究竟是优先选择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问题。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大部分是从诉讼法角度进行讨论的。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思路通常从诉讼法出发,他们主要关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区分。如果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竞合,则应当按照犯罪论处,这在刑法上是普遍认可的。司法者关心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

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和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是行为违法性的形式:违反民事义务和侵犯民事权利是违法性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公民或者法人等民事主体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因为有过错而侵害了国家的或者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九民纪要》等文件中有权威答复。其中写到“会议认为,近年来,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具体而言,首先要分别审理。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五、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其次,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要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2014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19年1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当事人因租赁、买卖、金融借款等与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上述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后,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重角度考察刑民交叉案件。以程序法角度看,在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包含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需要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程诉讼才能充分予以保护或救济的案件,就可以称作刑民交叉案件。

从实体法角度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因法律事实相同或者有牵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同时存在的案件。而这里的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不法。所以以实体法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刑事犯罪和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刑民交叉类案件时,既不能只进行实体法的考察,也不能仅从程序法角度考察,应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从而确定适格的辩护(代理)思路,在法律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苟震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