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运营常见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7-17     浏览量:2800    分享到:

著作权常见侵权行为

一、转载文章

《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均规定,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合理使用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定许可的,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应当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通过公众号等自媒体账号转载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否则会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二、不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应当掌握“适当”这个度的要求。

“适当引用”之“适当”,并不是指被控侵权作品所引用的部分占权利作品的比重大小,而是该部分占被控侵权作品的比重以及被控侵权作品引用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即便权利作品被全文引用的,亦不必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指“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情形。简言之,判定引用适当与否的关键在于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完全或主要以引用他人作品来代替自身创作,若属此种情形,则应当认定引用方式不合理。

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视听作品

主要涉及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剧照截图、影视剧片段、视频。使用此类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会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可能还会侵害他人(演员等)的肖像权。可以购买一些商业图库,每次需要配图时,使用已购买授权的图片,避免侵权。

四、未经授权使用商业字体

公众号或网站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字体。有些是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这些属于公有领域的字体,有些是字库企业(方正等)的商业字体。尽量使用处于公有领域的字体。如果必须使用商业字体的,应取得授权后再使用,避免发生侵权风险。

五、未经授权使用音乐

2020年9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就录音制品在短视频场景的使用已经与抖音平台等达成合作,拍摄抖音短视频时使用背景音乐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在直播间中使用音乐,需要获得许可。

2022年7月25日,音集协官网发布了关于试行《互联网直播中使用录音制品付酬标准(草案)》(下称“草案”)的公告(目前官网已删除)。草案对泛娱乐直播和电商直播中使用背景音乐、K歌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

侵害名誉权

一、名誉权的基本概念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二、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如侮辱、诽谤、媒体进行不实报道或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作品使用素材不当的。侮辱、诽谤的概念如上文所述,不再赘述。

(二)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虽是文学、艺术作品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条文中“以真人真事” “特定人”的内容亦是对名誉权受损的认定标准之一的概括。

(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例如在微信群中、公众号中、微博中辱骂他人,可定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三、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侵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侵权主体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此外,侵权主体还可能包括作者、新闻信息提供者、新闻媒体等。

四、侵权责任

(一)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更正、删除失实报道(媒体)。

(三)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广告违法行为

一、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的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

三、广告中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八、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十一、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十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四、广告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五、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未取得行政许可,或与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合。

十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或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十七、未标明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或未取得专利权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十八、广告中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十九、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二十、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二十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

二十二、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之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二十三、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即虚假广告。

二十四、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或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或利用曾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

二十五、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二十六、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二十七、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二)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二十八、违反对特定行业的广告规定,如教育、培训行业、房地产行业等。

使用问题地图

一、常见问题地图包括:

(一)中国示意图严重变形且不完整;

(二)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

(三)藏南地区国界线绘制错误;

(四)台湾省底色设置与大陆不一致,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五)漏绘我国钓鱼岛、赤尾屿;

(六)漏绘我国南海诸岛;

(七)没有九段线标示;

(八)“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与“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以相同字体、字号并列使用;

(九)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公开登载;

(十)未标注审图号。

二、使用问题地图可能违反广告法的情形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情形。如在广告中使用上述问题地图,即属于广告法第九条所禁止的情形。若构成违法广告,则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且处罚较重。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有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之情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实务中,无论是否存在使用“问题地图”的故意,均有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九条,从而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

三、使用地图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地图的公开使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标准地图服务网站(http://bzdt.ch.mnr.gov.cn/)下载中国地图、世界地图、专题地图等,并注明审图号。

如果有裁剪、放大、增加内容,仍然需要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如确有地图编制需求的,也可在自然资源部网站查询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编制单位,向具备编图资质的测绘单位定制地图。如果有制作统计地图需求,或者根据需要选取地图要素,编辑要素的颜色,增加点线、面标记与文字,制作出个性化地图,输出地图图片需求的,可以使用该网站自助制图功能,但自助制图生成的地图,公开使用前也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忽略跟帖评论监督管理和网络生态治理

一、跟帖评论监督管理

(一)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

(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对账号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管理,及时发现跟帖评论环节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采取举报、处置等必要措施。

(三)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可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或者删除违法和不良评论信息、自主关闭账号跟帖评论区等管理权限。

(四)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信息以及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散布信息等其他干预跟帖评论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干扰跟帖评论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二、网络生态治理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二)禁止行为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三)防范和抵制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作者:谢立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