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工期违约索赔?
发布时间:2023-08-07     浏览量:3083    分享到:

工期延误是指建设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应当工期顺延,补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的损失。但是不是在所有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都可以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按照形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工期延误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形:

一、甲方原因;

二、甲方风险;

三、工期变更;

四、自然风险;

五、第三方风险;

六、乙方原因。

其中前五种情形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请求顺延工期,前三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费用索赔,只有第一种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利润索赔。计划进度和定额工期是工期延误的参照物。

一、甲方原因

指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包括:

(一)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二)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拖延提供场地、图纸等;

(三)发包人逾期提供供材;

(四)发包人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顺延、费用索赔和利润索赔。

二、甲方风险

(一)不利地下条件。

(二)甲方指定分包以后,由分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如果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则承包人无须承担因分包人造成的工期质量责任;如果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则甲方、分包人和承包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主张工期顺延和费用损失。

三、工期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新增工作变更等。由此引起的等待变更指令、协商、变更施工准备、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准备等,均可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四、自然风险及不可抗力

属于不可抗力的地震、台风、暴雨和冰冻等,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

五、第三方原因

属于不可归责于分包人和承包人意外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以提出工期顺延。

六、乙方原因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尽管客观上发生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工期顺延的费用索赔的工期延误情况,还有待于承包人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发生工期延误的原因,则推断工期延误是由承包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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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