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设计质量缺陷责任依据过错承担,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包人要求错误。
发包人要求是承包人履行合同的重要依据,如果发包人要求出现错误,便可能对设计质量产生影响,甚至会导致设计质量缺陷。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对发包人要求进行了列举,通常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工程项目管理规定、主要人员资格,培训、分包和供应商等要求,这些要求如果发生错误而且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经过认真核查也无法发现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是发包人要求错误导致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核并发现的义务,则可以认为承包人也有过错,承包人对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设计缺陷。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可以认为,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根据发包人是否给与总承包人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复核,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否可以由承包人通过合理的复核而确认,从而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当承担多大责任。
三、非因发包人的过错的法律法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原因导致的设计质量缺陷,双方在设计对此类风险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根据上述规定,非因发包人的过错的法律法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原因导致的设计质量缺陷,双方在设计对此类风险的责任承担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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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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