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影票时未设置“退、改”选项,或者直接提示“本电影票一经购买,不得退改”等以其他形式拒绝退、改票的,该行为是否合理?虽然涉及标的额较小,又是否具有维权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1月1日18:50在手机支付宝APP上购买电影票两张,价格100元整,开场时间19:05。李某一行三人,携带两岁男童一名,身高不足1.3m。在检票过程中被影院工作人员告知该场次儿童需要购票,李某在购买电影票时并未注意提示,且当时所携带儿童正在睡觉,因此李某提出退票。影院当班值班负责人告知不能退票,只能改签本周其他场次,李某当场拒绝。影院负责人表示退票联系购买网站,否则只能接受同一周同场次改签。
李某认为其作为消费者,有权退票且无需说明理由。电影票前后矛盾。影票正面确有提示“儿童需购票”,背面《温馨提示》第一条关于不得携带1.3m以下儿童的要求不包含李某购买场次的4DX厅。但影院始终拒绝退票。后李某将该影院及其所属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及裁判结果
李某购买影院售卖的的电影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对于儿童是否需购票一节,认知并不相同,产生分歧,李某主张购买的是4DX厅,但是合同背书中没有写4DX属于儿童必须购票的范畴,当时被告知不能退票,只能改签找第三方售票机构退票。影院辩称4D厅与4DX厅是一个影厅。庭审中,影院对于4DX厅及4D厅一致的表述,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影院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据此,致合同未能履行,李某未接受影院提供的服务,依照相关规定,影院应退还李某的购票款100元。
律师维权小贴士
一、购买电影票时售票方设置的“不得退改”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会被视为无效。
二、维权要积极,杜绝助长不正之风。除采取诉讼手段之外,也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作者:高婷婷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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