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公司来讲就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一般,是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的依据,是以《公司法》为基础,是所有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
《公司法》作为一部指导和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和运行的法律,不可能把涉及公司所有治理机制和运行的方方面面包含在内,也无法顾全各类公司。因此《公司法》通过“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表述,授权公司股东针对自己公司特殊情况设置相关制度规范。
那么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将予以说明。
公司章程制定的原则
公司章程制定应当以《公司法》为基础,根据其授权是否可以对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具体分为三大原则:
一、未授权自治条款。关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即没有授权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删除的条款,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删除和修改。
二、授权自治条款。关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和删除条款,在公司章程制作过程中应根据公司、股东、经营者等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运用并修改。
三、充分设想公司、股东、经营者可能遇到的问题,然后通过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章程的方式进行预防。
公司章程制定思路
公司章程制定的思路主要是指公司预防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问题出现后如何解决。
一、公司陷入僵局如何处理
首先,规定完善股权退出制度。公司僵局的形成往往是股东之间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达不成一致意见,所以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某股东退出条件,如果退出,其股份由谁接受,接受的价格、程序等。
其次,规定完善的表决制度。一种僵局是:其中某些股东无法联系上,导致无法召开股东会,则可以约定,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则股东会召开程序和表决权行使的方式随之发生变更。另一种僵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增加分类表决制度和表决权回避制度。
分类表决权制度是指将所议事项进行分类,对于不同事项的分别由不同的股东进行表决或不同的事项或有不同的情形分不同的表决通过程序;表决权回避制度是如果表决该事项与某股东相关,其不参与表决,并调整表决通过比例。
最后,规定完善的公司解散事由和程序制度。在目前的《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中增加相关可以解散的其他可能的情形,同时将解散的程序事先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好,将解散决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进行可操作性的简化。
二、公司被恶意收购如何处理
首先,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些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难度的条款。比如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除董事辞职或者违反法律等特殊情况,每届董事会成员任期内,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相应比例。以此增加罢免公司管理层的难度。
其次,增加收购公司股权程序的难度,如规定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必须连续一定期限内持有公司股份,这些股东提交的特别议案还需要获得一定较高比例赞成票才能通过。
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尽责如何处理
首先,公司股东不仅有出资义务,还有召开股东会、推选董事,部分股东还有管理经营公司的职责,对于这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官方范本并没有规定。故在公司章程制定的过程中,可以增加股东应当参加股东会、进行表决的义务,如果不能履行职责,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法》规定较少,主要表现为勤勉义务,或股东会有罢免权等,但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细化勤勉义务及其他合法权利的相关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作者:宋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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