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五大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量:3760    分享到: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了解政府行为,也实现了监督政府行为。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下文将论述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五大要点。

一、向谁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公民需要首先明确所需的政府信息系由哪一行政机关制作的,向制作机关申请公开。值得注意的是,若为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则向牵头制作机关申请。如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对行政机关职责不明确的,可通过官网查询、“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咨询该信息的职责部门,再行申请。

二、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公民可通过访问拟申请行政机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了解有关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通过指引,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哪些政府信息无法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明确,绝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国家秘密及“三安全一稳定”;可以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需具体判定是否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此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因此申请人所申请的必须是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对于此类信息,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

四、如何救济?

如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应予公开未公开、或有其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政府信息公开困境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种困境。

举例而言,目前常见的政府以“信息不存在”来回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对于申请人来说,并不掌握政府内部公文系统及内部文件情况,往往与行政机关处于信息不对称、法律地位不利的情境,若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便继续面临着举证分配不明确的问题。即使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行政机关,证明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检索义务也十分困难,因为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政府信息是否是由该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此时申请人也承担了重要的举证责任。

作者:陈雅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