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
对于“加班”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把握:
一、“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加班”的两层含义:(一)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二)职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
二、“加班”是为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某种客观需要。用人单位的客观需要可以体现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务、创造工作业绩、提高员工素质、创建企业文件等。即使这种客观需求短时间内不能转化为经济价值,也应认定为“加班”。
如果公司利用休息日进行培训学习的目的是提高和促进大家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以便于更好地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符合“加班”的第二特征,即可以认定为是加班。
关于“加班”的延伸问题及解答
一、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法可以主张的加班费有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费可以分为三种: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如果符合“加班”的情形,公司是否必须向其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法律规定法定工作时间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可以得到足够的休息,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的工资报酬”。
三、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费?
加班费的存在是以工时制度为前提条件,不同工时制度下可主张不同的加班费。我国现行存在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下三种形式的加班费都可以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仅可主张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而无法主张休息日加班费。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下三种形式的加班费均无法主张。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劳部发〔1995〕309号通知第六十七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延长劳动时间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150%;
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上个月月工资收入-加班费)÷月计薪天数×加班天数×300%。
五、劳动者自主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时间而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因此劳动者在没有单位安排的情况下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律师小建议
当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我权益:
一、协商处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处理: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四、提起诉讼:对仲裁不服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去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纠纷时,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免错过有利时机,同时也注意在等待过程中及时有效的保留好相关证据资料。
作者:胡丹丹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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