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PPP模式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还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PPP协议形成的是以私人部门参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内容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关系,是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
PPP争议的解决方式应该根据PPP协议的形式、争议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附件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第十四章(争议解决)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十节(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项的规定,PPP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三种:
1.协商。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从实践层面看,大量PPP争议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PPP兼具民事、行政等法律属性。恰如《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中所说:“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PPP项目除特许经营外,还包括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对于以特许经营方式实施的PPP项目,分别签订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PPP项目合同可以采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特许经营合同采取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对于没有包含特许经营的PPP项目,因不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的PPP项目合同,可以采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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