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企业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拟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于次日双方履行了股权变更手续,该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作为网约车服务的两大巨头,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预示着滴滴具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占有率,这是否会引起“寡头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三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今年第一季度,专车市场内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和易用车分别以7.8%、3.3%位列二、三位。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93.1%的市场份额。如果着眼未来,这个市场的规模和潜力更是不容小觑。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这两家公司均未向商务部申报,在这一个多月来,各方人士对于商务部是否该介入调查,以及可能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如滴滴在 8 月初回应,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公司均未公布营业额的大致财务数据区间及计算方法。这两家均为非上市公司,不能知悉其营业额和利润状况到底如何。根据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那是否营业额无法确定,商务部就无法介入调查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迄今为止,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向公众做了三次回应,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两次约谈滴滴出行,要求其说明交易情况和未申报的原因,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通过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座谈,了解网约车运营模式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等。沈丹阳称,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依法进行调查,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依法推进本案调查工作,保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论商务部是否主动调查、最终通过与否,滴滴优步合并案都将是风向标似的案例,后续影响难以估量。滴滴与优步的合并直接受其影响的必然是广大消费者,93.1%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滴滴定价的波动以及运营模式的改变对整个出行服务系统都产生着不可磨灭的影响。
基于以上,我个人认为,商务部应对“滴滴与优步合并”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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