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实操探析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3992    分享到:


《公司法》修改以后,越来越彰显出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表现了减少对企业的管制与干预、增强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倾向。韬达律师今天仅就股东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实操作以简要分析与汇总?

  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比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20万占10%的股权,乙出资80万占90%的股权,在法律实务中如何操作呢?

韬达律师手把手教您:

第一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各股东按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甲按10%行使股权,乙按90%行使股权。也就是说将双方约定特殊的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的内容搬进章程。

第二步,同时在章程中去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定”等语句。与上述特殊约定不一致的表述应取掉,避免前后文矛盾现象。

以案说法】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前沿】在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自由地将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形在公司章程中备案,其它地区的工商局暂未明确表态。对于该问题,公司法虽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法条引申】1、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风险防控部杨永娥律师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