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俗语就有“无酒不成席”之说,老人寿宴喝“寿酒”;孩子出世喝“满月酒”;嫁女娶媳喝“喜酒”,似乎喝得爽快才能表示诚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喝酒的场合越来越多,因喝酒引起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酒驾不等于醉驾
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约相当于饮用3瓶500ml啤酒或一两半即80m1的56度白酒),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约相当于饮用3瓶半500ml啤酒或二两即100m1的56度白酒),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二、酒驾与醉驾处罚不同
1、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对醉酒驾车的处罚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哪些劝酒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案例链接】
201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在饭店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饮酒期间,在众人的言语刺激,强行劝酒下周某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案例链接】
李新和小成情同兄弟,李新用自己打工的积蓄买了一辆小轿车,买车后不久,小成来李新家饮酒,喝的酩酊大醉。为了方便,李新将新车借给小成,让其开车回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小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小成赔偿受害者医药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六千元,李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案例链接】
2016年1月26日,家住连江县江南乡的郑某接到好友王某的邀请,与王某、谢某、江某、李某四人一起吃饭、喝酒。散场后,已经处于醉酒的郑某一人独自驾车返家,不料,在返家途中经过玉泉山公园莲湖边时,连人带车坠入莲湖水中溺水窒息死亡。
事后,受害人丈夫、父母、三名子女将王某、谢某、江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四人承担赔偿责任。连江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后且在晚间驾车所存在的危险性,但其却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醉酒后驾车坠入湖中,溺水窒息死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明知受害人喝酒后驾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但未予积极提醒、劝阻,以致产生受害人酒后驾车溺水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四被告未尽到共同饮酒者相互帮助和关照的义务,存在一般过失,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各承担2.5%的赔偿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案例链接】
2014年12月30日,开汽车修理厂的老板石顾请4个朋友吃饭。席间,石某滴酒未进,其他朋友酣吃畅饮。席后,有人提议去洗浴中心洗澡,石某就开车送陶某等4人去洗澡,并交代他们要照顾好已醉酒的陶某。后独自驾车回家。
到洗浴中心后,陶某被同去的李某扶到了沙发上,而后李某等三人去洗澡,并未给予陶某悉心看管照顾。后陶某一人走出洗浴中心,掉入洗浴中心外的河中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酒醉后失足落水身亡,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被告石某未喝酒,意识清醒,在明知陶某醉酒还将其送去洗浴中心并托付给同样饮酒的李某等三人,对陶某的死亡存在过失。李某等在陶某酒醉的情况下,未给予照顾,仅将其留在了洗浴中心的沙发上,亦对陶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因此,判令石某等四人均对陶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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