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问题留给我们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量:3847    分享到:


近几天来,笔者一直在微信上留意署名“粉巷君”的媒体人检举揭发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质量问题,该问题事关西安几百万人乘坐三号线的安全,关注度持续走高。有担忧因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有谴责电缆生产企业主利欲熏心,有悲哀权钱交易之现象屡禁不绝,更有喟叹在事关民生,人命关天的工程上竟敢拿人民的生命做发财的对价,也有对“粉巷君”的敢于揭发事实,披露真相,伸张正义的媒体人点赞。

今天,笔者试结合2012年刘志军案,从律师角度谈谈西安地铁三号线的相关问题。

反思一,地铁公司属于垄断型国企,致使其拥有无边界权力,为权力寻租,贪污腐败滋生了沃土。

西安地铁三号线被爆出问题距2012年刘志军高铁案五年时间,刘志军高铁案后,当时,发改委官员就担忧,如果改革只停留于形式,从政企不分走向垄断型国企,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

政企不分让刘志军拥有了难以想象的寻租空间。一方面可以享受着财政支持、政策特许等人为保护。而另一方面,不受制约的一把手文化又让刘志军可以将公款私化,高铁大跃进成为少数人的利益盛宴。同样,地铁公司作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在招投标、采购等方面花着纳税人的钱,干着纳税人的工程,纳税人对地铁公司在招投标、采购等方面却无参与决定权利,只有可怜的事后监督。

反思二,地铁公司的采购腐败源于缺乏监管。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本是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可靠,是公平竞争精神在市场的具体体现。但在地铁三号线问题电缆采购问题上明显存在人为操作因素。

翻阅我国《政府采购法》,该法的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采购实体只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含诸如地铁公司等国有企业。即《政府采购法》只管各级政府机关,不能管辖国有企业。”这使得国有企业的采购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管也形同虚设。目前国有企业的招投标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渠道、独立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

建议一,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建立规范、透明、广泛的信息披露,能够保证所有合格供应商均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建议二,将承担公共职能的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借鉴天津采购模式。天津模式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公开,即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上下联动、齐心打造全透明的采购交易平台。在竞标的整个流程中,供应商可以全程旁听。无论谁竞标成功,其他未中标的机构都可以见证整个评标的过程。

建议三,采取采购决策、采购实施、采购支付三分离。此外,成立跨部门的采购委员会,采购主管权限相互制约。

以上反思与建议是笔者借鉴相关资料并浅显思考成文,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杨永娥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