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合法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7-04-28     浏览量:3799    分享到: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很难被认定为合法解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和解除程序合法的举证要求比较严格。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很多,用人单位可以追索其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本原因,从其他角度去思考,以其他原因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自己的观点: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其在面试时对用人单位存在欺诈的情况。

实践中劳动者为了能够顺利的入职心仪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更有甚者会出现学历造假、证书造假的情形。若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了该劳动者能力不足,那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及时止损。若该劳动者顺利度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发现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在劳动者不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不要急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找到该劳动者入职时提供的资料,查询该资料的真实性,若资料是伪造的,用人单位有两种处理方式:1、以劳动者提供虚假的资料欺骗用人单位为筹码,和其谈判,要求其主动离职。2、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欺诈单位为由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在确定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时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其在其他单位有兼职。

为了可以获得更多的报酬,劳动者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也时有出现。精力被分散,工作的完成可能会受到影响。因兼职原因严重影响到了本单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已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禁止劳动者兼职,但是要求其不能影响到本单位的工作,在严重影响到本单位工作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合同解除权。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否是因为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人有旦夕祸福,劳动者在患病后因身体状况既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

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此文笔者想表达的核心思想是用人单位可以变换一种角度,以相对容易的方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