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做不好,轻则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则关乎人命。对工程安全负有管理义务的行为人,在思想和行动上一定要对工程安全重视。对于把工程安全不放在首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分析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2、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或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分类的规定,符合上文所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前二项构成要件后,事故等级在达到重大安全事故以上(含本数)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安全事故致因模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在以下四个环节做的不充分:1、设备缺陷,2、工作环境,3、管理制度,4、个人行为。良好的工地管理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良好的工作环境能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良好的管理制度能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良好的人体工学设计和良好的个人行为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在各环节中,各个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人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将危险杜绝于摇篮中。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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