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告妻擅自终止妊娠请求赔偿的权利应该支持吗?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3849    分享到:

婚姻家庭生活涉及每个人,生活中往往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小事、大事产生纠纷,甚至走上诉讼之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会经常被咨询关于此类纠纷的案件,这种比例甚至占很大成分。

前段时间便遇到一个案例:王某(男)与李某(女)在朋友的介绍下相识不长时间便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王某经常殴打李某,曾几次把李某赶出家门,邻居赵某看不下去也多次告知李某父母李某被殴打的事实。李某父母念在李某已怀孕在身,夫妻两年轻不懂事,起争执很正常,劝好之后便离开。就在前段时间,王某一家(包括王某父母和李某)开车去内蒙旅行,回来途中因起争执,李某被王某一家推到殴打,后王某及其父母将怀孕的李某扔在途中,自行开车回家。李某独自乘车回家后非常绝望,打算离婚,遂在娘家人的陪同下去医院打掉了孩子。王某一家得知后,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丧失作为父亲权利的精神损失。

就本案而言,法院自然是不会支持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王某殴打李某在先,李某的人身健康权已经受到损害,且法律赋予李某自由生育的权利,故法院不会支持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

李某若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支持其离婚请求。

作者:刘苗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