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件执行中遇到的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量:3369    分享到:

环境违法案件执行中遇到的案例分享

问题:

某县环保局对某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企业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但该企业一直拒绝执行,环保局该怎么办?

分析:

某县环保局对某企业未验先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下达后,该企业一直不停止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保部门除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外,可以同时处以罚款。

对于拒不执行的情况: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如果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对企业处以罚款,企业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作者:刘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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