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区别在哪?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量:3022    分享到:

在经济往来中,因各种原因需要订立各式各样的合同,很多朋友就不太清楚到底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订金有什么区别,一字之差造成的后果将千差万别,甚至损失惨重!

一、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系双务行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订金属习惯用语,非法律概念。

订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未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作者:王伟律师

联系方式:13259842359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