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园子铺设电网了吗?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量:3104    分享到:

案例:甲某应朋友乙某的请求,在乙承包的瓜地布置电网打野兔,铺设完毕后,傍晚甲乙二人在瓜地聊天,后乙骑电动车将甲送回家后返回瓜地,第二天一早,甲到瓜地找乙,发现乙躺在铺设有电网的瓜地里,甲上前呼叫乙,乙未醒,于是甲拨打110报了警,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乙系生前遭受电击死亡。事发后,乙的家属与甲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谅解了甲。之后,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了甲。

案件分析:首先乙承包的菜地属于对外的开放的公共区域,不属于乙的私人封闭空间;其次,甲请求乙铺设电网,二人都应当预见到其存在的危险性;最后,甲是铺设电网的实施者,乙虽然也知道菜地铺设了电网,轻信其能够避免,且属于公众的一份子。故:该案件应该理解为甲应乙请求铺设电网捕杀野兔,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轻信其能避免,致使乙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此外,甲发现乙倒地后立即报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自首。

作者:刘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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