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不强,证据的保全意识不够,在借贷形式上也简单随意化。尤其是有些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当事人碍于情面未及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留存书面借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举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特别是一些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案例,在此类案件中通常的观点是原告是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按照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如果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那么是否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呢?
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双方对金融机构转账事实不存在争议,即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认可原告尽到举证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果仅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笔者认为在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的抗辩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此条款原被告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已经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往往对于转账的真实性不予否认,但该转账凭证的目的,被告可能抗辩为偿还双方之前的债务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被告的抗辩其实是一个新的主张,是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其主张的其他借款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应当负其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原告虽然没有提交借款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但因为其提供了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应当认定原告完成了初步的举证,因此,既然被告提出了双方的款项支付是其他法律事实,则需要对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其主张则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对其所提出的抗辩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应当认定被告的抗辩成立,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但在实践中,被告往往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说明原被告双方都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能举证证明,那应当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此类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差异是由被告的抗辩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效果。首先,原告初步提供了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并提供了能够证明款项交付是其他债务的证据,那么举证责任又落到了原告一方,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那么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如果被告抗辩不能,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可能就会认定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笔者认为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完整、清晰地记录借贷原因、款项交付、款项来源及借款用途等各种细节,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赵晓东律师
联系方式:15399037378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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