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条件及其固定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量:3475    分享到:

说起微信,大家都很亲切,据说微信活跃用户已接近10亿。据说,它还能作为呈堂证供...“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做为呈堂证供...”。那么问题来了,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很明显,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微信文字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不那么简单。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

因微信目前还未实行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记录目前要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关键点也是主体身份的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1、对方当事人自认;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律师建议,最简便的、成本最低方法是想方设法让当事人在聊天记录中自认。操作方法上,建议在整个聊天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指出聊天各方的身份。必要时,可寻求腾讯公司的协助。

二、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要体现完整性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来源于证据的本身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聊天记录内容完整,要能够反映整个交易过程或有关事实,技术上要求不得存在删减、剪辑行为,否则真实性将受到质疑。

三、存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必须保管完好

微信聊天记录要发挥证据的效用,需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因此,为了防范聊天记录灭失风险,要确保手机不能丢失,数据不能删减,更不能刷机,否则将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律师建议当事人可通过截屏等方式及时将聊天记保存为图片并打印,同时也可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总之,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律实务中将越来越常见,但仅有这样单一的证据,诉讼风险仍较大,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作者:欧厚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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