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综述(1)——权利要求书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7-09-26     浏览量:3236    分享到:

摘要:专利的保护制度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行政保护制度主要是专利行政部门主动或者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刑事保护对假冒专利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专利的民事保护制度是针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定的诉讼规则和裁判制度,主要是在专利侵权诉讼领域,涉及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侵权判定、举证责任和抗辩事由诸多规则,本文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介绍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

一、权利要求书的解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但是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以文字进行说明的,由于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和概括性,权利要求书很难直接用于侵权判定,故而要对权利要求的文字内涵进行解释,以确定专利权的边界。对权利要求书内容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不应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涵,而是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所透露的内容,作适当的扩大解释,把权利要求周围的一些技术特征也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该解释原则能够很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构思,但由于各个法院审判水平的差异,不同的法院在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并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发生,有损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众来说,降低了权利要求的公示效力,不利于技术的交易。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意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按照专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禁止做任何扩大化的解释。该原则非常便于公众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对专利权人来说,专利的保护范围将直接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对那些为了规避侵权而对技术方案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变,将不构成侵权,这对发明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整个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

3、折衷原则。所谓“折衷原则”,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但考虑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思,而且要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确定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从而确定权利保护范围。我国采用的是折衷原则,专利法第26条和第59条[1]对此有明确规定。


[1]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作者: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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